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
为规范全省煤炭经营秩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中心平稳起步,规范运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煤炭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盈利性的原则,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以煤炭产地现货交易为特征,探索新型煤炭交易方式,帮助市场主体合理配置铁路运力,保障铁路运输,兑现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推进市场主体自由交易,建立功能齐全、层次分明、方式多样、手段先进的现代煤炭市场交易体系,努力建成立足山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全国性的煤炭交易中心、信息中心、定价中心和结算中心。
二、煤炭交易的内容和形式
(一)参与主体
交易中心采取交易商制。注册交易商必须是合法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各类代理机构和企业)和消费企业,在中心注册的交易商有权参与煤炭交易及享受交收结算等服务。交易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将交易商分为三类:煤炭生产企业(A类),煤炭消费企业(B类),煤炭经营企业(C类)。
(二)交易范围
山西省境内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通过铁路运输的煤炭全部纳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各企业从出省销售的铁路煤炭中拿出5%左右(或各企业煤炭商品的增量部分)以挂牌、竞价的方式开展纯市场化的交易,增加市场活跃程度,完善交易中心价格发现功能,及时反映煤炭市场价格信号和交易活动信息,引导市场走向,优化资源配置。
(三)交易方式
煤炭现货交易拟采用多样化的交易方式,以满足差异化的交易习惯和个性化的交易需求。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