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意见
(津容法〔2012〕28号)
市人大法工委:
关于《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中有关“强制拆除”的规定是依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设定的,经向住建部法规司了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目前尚无明确的清理结果。
我们认为《
行政强制法》第
四十四条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作了特别规定,可以作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强制拆除”的依据,另外从实际工作角度考虑,目前需要强制拆除的案件数量很大,如果全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利于行政执法高效原则的贯彻落实,而且有的案件,例如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走完,违法目的已经实现。因此,我们建议暂不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