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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培训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办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六)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要严格执行办前走访、办中询访、办后回访的“三访”制度,做到“提”“办”“答”“落”相结合。
  (七)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同时,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六章 办复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可按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的;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的;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的;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的;
  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已作了介绍说明的。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的;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的;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的;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因有关方面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三)C类,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的;
  3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政府系统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承办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的责任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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