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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每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编辑《建言施政集》,各承办单位要根据交办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本部门承办建议提案的《建言施政集》校正稿。
  第十五条 存档
  各承办单位应将当年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五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责任制度。一是实行行政主要领导办理责任制。市长对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市领导分口负责,部门“一把手”为本单位承办工作第一责任人。二是实行最终办结制。建议提案承办部门能够解决的,应当自行办理解决;部门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报分管市领导研究解决;分管市领导无法解决的,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三是实行市长领办制。对一些影响力强、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的建议提案,由市长责成分管市领导协调,集中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四是实行分管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对重点建议提案和由2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本着“谁牵头、谁主办”原则,由分管主办单位的副秘书长协调督办。
  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定职责、定时限、定要求,确保各项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跟踪制度。各承办单位对已经办复的建议提案,在“二次办理”期间要进行全面复查,切实做到“四看”,即对答复解决的建议提案,看是否已落实到位;对答复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看是否按计划落实;对年初答复中没有解决的建议提案,看年中、年末是否能够解决;对一些建议提案虽然已经解决,但容易产生反弹问题的,看办理结果是否持续稳定。
  对重点建议提案和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全程跟踪办理。
  (三)通报制度。交办部门要定期检查、通报办理工作情况,适时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确保按要求完成办理任务。
  (四)例会制度。市政府每年年初组织召开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上年办理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及个人,并对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交办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调度会,全面掌握建议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理中存在问题。各承办单位要适时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任务,落实办理责任,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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