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议提案办理后未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批,不得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附带征求意见单,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办复后,要根据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在答复函的右上角标明。并将答复函和征求意见单一式3份报送交办部门,由交办部门转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对于由多位人大代表附议的同一建议,要逐一答复每位署名的人大代表;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答复函面送第一提案者。
(六)对于由2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要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在未形成一致意见之前,主办、协办部门均不得答复。
(七)对于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将拟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并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在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复函,同时将纸质文档一式二份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八)对于省人大和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审签,报省政府领办、督办领导审定后,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九)对于市人大和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分管市领导审签后,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十)对于当年已经答复并列入解决或基本解决范围的建议提案,在工作中如有调整,导致实际结果与答复内容不一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并向交办部门报告。
(十一)对于上一年列入计划转入第二年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与人大代表、提案者沟通。对于解决落实的,要重新履行答复程序。
第十三条 检查
(一)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要主动开展自检自查,确保在每年的10月1日前完成“二次办理”工作。凡是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办理,再次答复;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
(二)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经常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答复解决问题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