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并根据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研究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反馈。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交办
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市政府建议提案的交办部门,全面负责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
(一)市本级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依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所明确的职能确定承办单位,及时交办,并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办理。
(三)省、市重点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四)对涉及2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根据建议提案的核心内容,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研究办理。
(五)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必须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接收单位要在收到承办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退回,由交办部门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办理或积压。
第十一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逐件分析研究,提出拟办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指定责任部门和专人办理。
(二)承办单位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一般应在收到承办件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对问题比较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或予以阶段性答复;对上级或本级政府临时交办的急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复。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部门报告,由交办部门予以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
(四)办理工作要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内部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络、沟通等,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答复
(一)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言简意赅、逻辑严谨、条理清晰,避免长篇累牍、答非所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