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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沈政发〔201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办、通报、表彰、绩效考核和网络建设。
  第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以讲政治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改进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要配备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把有较强协调能力和较高政策水平,熟悉本系统、本部门全面工作的人员安排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岗位,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较高职级的人员,从事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五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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