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流程及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8)对人大代表、提案者明确提出转交其他部门再办理,而没有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的,每件扣5分。
  (9)答复函行文不规范,人大代表、提案者称谓不准确,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每件扣5分。
  (10)答复函内容质量不高,说理不充分,措施不实际,出现“此事不属我局办理”、“此事应由某局办理”、“建议市政府研究”等字样的,每件扣5分。
  (11)答复函所答非所问,不正面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每件扣5分。
  (12)对内容相似的建议提案,完全以同一答复函进行答复的,每件扣5分。
  (13)对由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只对自己负责的问题进行答复,而没有对协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的,每件扣5分。
  (14)答复函内容与本单位实际工作不符,弄虚作假的,每件扣5分。
  (15)“征求意见单”填写不规范或空项的,每件扣5分。
  (16)未按时完成主办件办理任务,又不及时说明有关情况的,每件扣5分。
  (17)对部门无法解决的建议提案,没有按照规定时限提报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帮助协调,或在没有请示市长、分管市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意见的情况下擅自走访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
  (18)对涉及经济发展和民生等重大、敏感问题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没有报请市政府研究,未经分管市领导同意自行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
  (19)协办部门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将协办意见反馈给主办部门的,每件扣5分;不积极配合主办部门进行走访答复的,每件扣5分。
  (20)没有及时开展并按照规定时限和范围完成“二次办理”工作的,扣5分。
  (21)对当年答复列入解决或基本解决范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实际工作结果与答复内容不一致,没有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和向交办单位报告的,每件扣5分。
  (22)对上一年列入计划转入第二年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没有及时与人大代表、提案者沟通,对于解决落实的,没有重新履行答复程序的,每件扣5分。
  (23)工作态度不端正,不尊重人大代表、提案者,造成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扣5分。
  (24)通过非正常渠道,迫使人大代表、提案者违心签署意见的,扣5分。
  (25)办理工作结束后,没有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存档的,扣5分。
  (26)对所承办建议提案的《建言施政集》初稿校对任务不负责任,文字错误出现3处以上或延误交报日期,影响整体编辑印刷质量和进度的,扣5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