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人大代表、提案者明确提出转交其他部门再办理,而没有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的,每件扣5分。
(9)答复函行文不规范,人大代表、提案者称谓不准确,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每件扣5分。
(10)答复函内容质量不高,说理不充分,措施不实际,出现“此事不属我局办理”、“此事应由某局办理”、“建议市政府研究”等字样的,每件扣5分。
(11)答复函所答非所问,不正面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每件扣5分。
(12)对内容相似的建议提案,完全以同一答复函进行答复的,每件扣5分。
(13)对由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只对自己负责的问题进行答复,而没有对协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的,每件扣5分。
(14)答复函内容与本单位实际工作不符,弄虚作假的,每件扣5分。
(15)“征求意见单”填写不规范或空项的,每件扣5分。
(16)未按时完成主办件办理任务,又不及时说明有关情况的,每件扣5分。
(17)对部门无法解决的建议提案,没有按照规定时限提报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帮助协调,或在没有请示市长、分管市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意见的情况下擅自走访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
(18)对涉及经济发展和民生等重大、敏感问题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没有报请市政府研究,未经分管市领导同意自行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
(19)协办部门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将协办意见反馈给主办部门的,每件扣5分;不积极配合主办部门进行走访答复的,每件扣5分。
(20)没有及时开展并按照规定时限和范围完成“二次办理”工作的,扣5分。
(21)对当年答复列入解决或基本解决范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实际工作结果与答复内容不一致,没有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和向交办单位报告的,每件扣5分。
(22)对上一年列入计划转入第二年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没有及时与人大代表、提案者沟通,对于解决落实的,没有重新履行答复程序的,每件扣5分。
(23)工作态度不端正,不尊重人大代表、提案者,造成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扣5分。
(24)通过非正常渠道,迫使人大代表、提案者违心签署意见的,扣5分。
(25)办理工作结束后,没有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存档的,扣5分。
(26)对所承办建议提案的《建言施政集》初稿校对任务不负责任,文字错误出现3处以上或延误交报日期,影响整体编辑印刷质量和进度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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