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办理”的时间:每年第一阶段办理工作结束后至当年的10月1日。
“二次办理”的范围:当年办理的建议提案和上一年度转入办理的建议提案,全部进行“二次办理”。
“二次办理”的重点:答复解决的问题是否全部落实;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是否按计划落实;年初答复没有解决的,年中、年末是否解决;容易出现反弹的问题是否成果巩固。
(五)总结
承办单位在完成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交办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编辑《建言施政集》,各承办单位根据交办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本部门承办的建议提案《建言施政集》校正稿和电子文档。
(六)存档
交办部门和承办单位将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及时进行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二、考核评比
(一)考核评比范围
承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负责办理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评比方法
1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已被纳入政府系统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照百分制进行绩效考评。
2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承办单位百分制考核结果与工作量调节分之和作为评先依据,提出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评分标准
市政府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评计分办法。其中,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基础分为80分,综合评分为20分。另外,附加工作量调节分为10分。
1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在基础分中予以相应的扣分。
(1)承办单位领导不重视,没有组织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办理工作的,扣5分。
(2)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没有专人负责或名义上有专人负责,但频繁更换办理人员的,扣5分。
(3)丢失建议提案交办件的,每件扣5分。
(4)未经交办部门同意,擅自将建议提案转给其他单位办理的,每件扣5分。
(5)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承办的建议提案,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又不说明理由的,每件扣2分。
(6)对本应属于本部门承办的建议提案,多次要求退件且退件理由不充分的,每件扣5分。
(7)在办理工作中,不积极落实交办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和意见,又不提出其他意见的,每次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