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作为“瘦肉精”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各有关部门对查实的“瘦肉精”违法案件要一律报告当地政府,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最高限额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要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大要案督查督办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对涉“瘦肉精”案件,公安机关要按照案件没有澄清的不放过、溯源不清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的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工作要求,严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各地区要把“瘦肉精”监管作为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逐级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风险评估制度,根据“瘦肉精”专项整治要求和“瘦肉精”检出等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按季度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对“瘦肉精”风险突出的地区,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工作督促,限时整改。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涉“瘦肉精”违法违规事实,将非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向社会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非法生产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测和监管,3年内其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项目、资金等扶持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将“黑名单”作为企业是否享受项目、资金、信贷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和本系统实际,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主产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宣传政府加强监管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普及肉品消费常识,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意识,提振消费信心;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普法宣传小册子,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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