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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畜牧兽医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的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于发现的备案饲养场违规用药及出口加工厂出口产品检出“瘦肉精”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通报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发现备案的饲养场违规用药等情况,应及时通报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严格按照出口屠宰加工厂所用原料猪、牛,必须来自备案饲养场,备案饲养场提供供货证明、饲养手册和由当地动监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及“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1年12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2013年9月)。各地区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全面落实“瘦肉精”监管制度和措施,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适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2月)。对“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经验和典型,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成员单位的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地区要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切实提高监督执法能力。要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能力。

  (三)各地区要将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实行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全额预算管理,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资金,确保工作、人员经费需求。要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制定实施“瘦肉精”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要加大对屠宰、养殖环节和流通领域畜产品抽查监测的比例和批次,必须达到应有的监测强度。对生猪、肉牛、肉羊屠宰、养殖环节监测的比例要达到屠宰(出栏)量的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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