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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畜牧兽医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农信社《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实施意见
(市畜牧兽医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服务业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农信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6号)精神,促进我市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大力扶持生产

  (一)落实惠农政策。根据中央、省、市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市、区两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对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规模养殖场建设、污染治理项目、良种引进项目、屠宰深加工项目给予优先扶持。要根据中央和省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实施能繁母猪补贴,由市与区两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按市与县(市)8:2、市与区5:5比例分担。

  (二)加大疫病防控力度。采取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控措施,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对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头800元,需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按市与县(市)7:3、市与区5:5比例分担;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头800元,按中央和省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中央和省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市、区两级畜牧部门要确保监测工作能力与生猪生产发展水平保持同步,到2015年,生猪养殖大县要全部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要加强检疫监管,规范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同步检疫。要加强养殖投入品监管,落实屠宰厂(点)“瘦肉精”自检等制度。要加大对交易市场、冷库、农贸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以及未经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流入市场。要严厉打击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注水(注胶)生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将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对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要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屠宰监督执法机构建设,保证车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保证每个乡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年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不低于5万元,区级屠宰监督执法机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按照中央和省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市、区两级要落实村级动物防疫人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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