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年初以来,个别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相继发生问题,给我市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1〕6号)精神,解决农村饮水工程运行中存在的维修养护问题,确保工程长久受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从现在开始,立即对本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对存在的问题全面加以解决,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二、各地区政府(管委会)是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要督促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履行职责,加强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水价监管、水质监测、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
三、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做到“三个到位”:一是领导、机构和制度到位。要明确县、乡、村3级管理责任人。要组建管理机构,制定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二是工作到位。要建立良好的工程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让农民吃上安全水。工程出现临时故障时,维修人员要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修复完毕恢复供水,定期养护要提前告知村民。三是资金到位。各地区要按每年每处工程不低于1. 8万元的标准安排工程维修养护及水质检测经费,并纳入地区财政预算。
各地区要2012年6月底前落实“三个到位”。
四、各地区要创新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着眼于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积极探索从本地实际出发,在管理模式上进行创新,逐步建立符合供水工程自身特点的运行机制。
五、市政府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以奖代补政策。2012年下半年,市水利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将对各地区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的地区,按每处工程0. 6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