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订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加强对有关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动态监控,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状态,并作好记录;
(五)建立对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六)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以及检查、监控等工作;
(七)其他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控管理情况。
管理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其风险级别时,管理单位应当即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发生突发事件后,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5分钟。
应急处置过程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续报事态控制以及变化情况,必要时随时续报。
应急处置结束后,管理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情况、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情况以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重新组织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级。
第二十一条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不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