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1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工作。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县级市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按照风险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分级标准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分级标准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本行业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分级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