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对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的教育决策提供咨询;
(四)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五)参与制定教育督导规章制度;
(六)完成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权 利
第十六条 督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向被督导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提出被督导单位或其负责人的任用和考核奖惩意见、建议;
(三)对被督导单位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向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参照同级公务员或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标准,享有所在单位同等标准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
第六章 义 务
第十七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组织的督政、督学、监测和其他活动,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交1份以上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
(二)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文件,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三)参加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和其他相关培训;
(四)向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履职情况,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全市督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督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应不定期召开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级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督学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