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具体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督学聘任工作方案。
(二)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和专业分类要求,按照1∶1.2的比例提出督学推荐单位和人员名单。
(三)督学推荐人选采取教育督导机构提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提名协商一致后填报《重庆市督学申请表》。
(四)推荐单位对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二条 聘任程序。
(一)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学推荐人选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确定督学拟聘人选。
(二)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同级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政府督学拟聘人选须报市政府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由区县(自治县)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和督学证件;市政府督学由市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和督学证件。
第十三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年内未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达3次以上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督导活动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及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
督学被解聘后,在同级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五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自动解聘。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