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职督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主要从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评估监测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中产生。
第六条 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行政管理兼职督学占兼职督学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七条 兼职督学不得兼任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领导职务。
第二章 条 件
第八条 督学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5年以上。市政府督学年龄原则上不得低于40周岁,区县(自治县)政府督学年龄原则上不得低于35周岁。
(五)具有行政机关科级以上,或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且有较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
(六)遵章守纪,品德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七)参加市级以上教育督导干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八)热心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时间。
第九条 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初聘督学人选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续聘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设立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由9位委员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