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教育督导队伍,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7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新形势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学的督导能力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和《
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参照《
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指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督学聘任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严格准入、分层培训、择优聘任、强化考核、注册管理”的原则,建立先培训后聘任的督学聘任管理机制。
第四条 督学按职业属性分为行政管理督学和专业技术督学,按工作属性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行政管理专职督学设厅级督学、处级督学和科级督学,专业技术专职督学设正高级督学、高级督学和中级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