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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十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制定并适时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十二五”期末,职业培训支出占就业专项资金的比例达到20%。要安排专项经费,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六)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规定,规范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年底前,全省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审计结果要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要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规划,统一部署和安排。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培训规划,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十八)强化宣传表彰工作。完善职业培训工作评选表彰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通过开辟宣传专栏、组织政策宣讲、印发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例,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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