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按照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在长春、吉林、通化、延吉等主要城市,建设10个以培养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紧缺技师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各市 (州)要重点建设1所以上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并以此为依托建立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强化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教师。
(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要及时收集、发布培训信息和就业信息,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制定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按照 “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培训项目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督促提高项目培训质量。有条件的县 (市)可以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