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提高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开展动态数据报送工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有效性进行阶段性评估,总结运行中所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形成长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出成果,上水平,为全国提供试点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关系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效,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突出重点,强力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主体,完善网络。各级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强化“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瘥后防复”的理念,做好各项工作。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岗定编,明确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人员。要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国医堂”建设,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强化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功能。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指导配合。
(三)加强指导,搞好培训。成立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专家指导组,聘请国家级专家担任顾问,制定完善的项目技术服务规范,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市中医院负责培训各县(市)师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各县(市)中医院负责培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人员,熟悉服务项目要求,掌握技术操作规范。
(四)保障经费,规范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有关文件要求,将中医药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整体经费统筹安排,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统一考核。城乡居民健康教育、健康档案(中医体质辨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每个中医药服务项目经费不低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单项经费的10%。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特别是不列支中医药服务项目经费的现象,确保经费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五)强化督导,严格考核。要建立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的督导和考核制度,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实地检查,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群众的评价作为考核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重要指标。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