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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四、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机关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省经贸委牵头,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充分发挥由省政府法制办、省检察院联合牵头的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由省检察院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数字办,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底前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同时加快出台打击侵犯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衔接工作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障打击侵犯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及时、完整入库并持续更新,确保平台有序规范运行服务,确保数据应用安全可控,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使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在使用单位全流程的安全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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