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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按有关法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让其特许经营权,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政府帮助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所在设区市、县级政府可根据项目投资及交通量预测情况,从征迁费用补助、建安税返还、营业税分成奖励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除按国家规定设立服务区外,可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另行征地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开展服务性项目经营。

  第十六条 鼓励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以收益再投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支持其依法向社会融资,实行规模化经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拟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高速公路项目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或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后才能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收费政策、政府可提供的条件、政府对投资人的要求和选择方式等。

  第十九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投资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由项目投资人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应与招标人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协议包括特许内容、技术标准、建设实施要求、项目经营、收费年限、优惠条件、权利义务、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同时特许权协议中应当明确由中标的项目投资人对项目法人公司履行特许权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可约定限制项目的股权变更等。

  第二十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资本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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