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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组织实施;跨设区市项目,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联合编制,经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托投资以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并享有无差别政策待遇。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应依法及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项目公司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符合国家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要求。鼓励实行项目代建制。

  第六条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按照协议约定,包括通行费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高速公路实行全省联网收费制式,经营性高速公路建成后应当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收费管理工作,项目公司按省有关规定承担管理成本费用。

第二章 鼓励政策

  第七条 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向社会公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公众利益优先和诚实守信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地方政府要依法保护投资者在建设、运营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路段车辆通行费采取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分配,主线不得设置收费站(除省界和路网终端外),各路段结算分配按照《福建省联网高速公路通行费结算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须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的高速公路经营权可以向银行质押贷款,贷款应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收费期限是择优确定社会投资者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协议确定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限。收费期从经批准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公司受到重大影响,经核实确不能在政府特许经营期限内收回投资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延长收费年限,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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