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12〕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推动我省高速公路投资主体多元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建设项目。
第三条 拟引入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设区市项目,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授权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全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招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管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