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部门:支持我省企业生产国家标准校车,监督本省列入《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内的校车生产,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办理校车登记和驾驶人准许驾驶校车签注,加强校车路面运行监管,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的行为,查处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管理职责和权限,做好校园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建立校车户籍化管理档案和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与抄告制度。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相关经费,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现有学校非专用校车更换升级为国标专用校车补贴政策,以及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相关经费和安排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企业提供接送学生服务的监管,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按照《
道路运输条例》和《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及其补充规定,积极开通农村寄宿学校周末班车。加强对承担接送学生的运输企业的管理,强化运输企业从事农村客运车辆(包括周末班车)、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依法打击接送学生的非法运营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的主要内容。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学生接送车辆相应的政策扶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校车接送收费的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意见,核定学生乘坐接送车收费标准。
保监部门: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学生接送车机动车商业保险、交强险,对参保的学生接送车根据相关条款费率规定给予优惠;建立学生接送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制定实施中央和省校车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强化工程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班线开通后的运营管理工作,建立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台账。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在完成接送学生之外,可用于其他运营活动;学校购置的专用校车不能用于除接送学生之外的运营活动。要持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集中排查整治,规范社会集中接送学生客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营运资质车辆和驾驶人从事接送学生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