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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更加有效的基层就业毕业生激励机制,在工资待遇、职称评定、有序流动、基层岗位优先录用等方面完善并落实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服务期满毕业生切实落实好升学、加分等政策,并提供岗位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
  各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要精心谋划开展“预征工作周”等活动,做好国家有关政策和入伍毕业生优秀事迹的宣传工作,动员广大毕业生报名预征,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配合兵役、民政等部门切实落实毕业生入伍政策,在年底前为上年入伍的毕业生办结学费补偿代偿手续。切实做好入伍毕业生退役后的升学和就业安置工作,制定退役高职毕业生报考普通本科单独划线录取和免试入读成人本科的具体实施办法,为符合条件的退役毕业生落实免试读研和考研加分政策。
  三、实施积极有效的特殊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措施
  各高校要建立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的帮扶体系。对于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民族地区困难毕业生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通过发放求职或生活补贴、优先推荐岗位、“一对一”帮扶、心理咨询辅导、重点组织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等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的问题,尽快实现就业。要做好引导离校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宣传工作,在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前开展集中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帮助毕业生了解离校后联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渠道和相关保障政策。
  各区县要认真做好困难群体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就业援助、职业见习等帮扶措施,要注重增加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管理和评估,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要切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等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对“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各区县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其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就业网络作用,摸清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情况,实施定向援助,落实托底安置责任,确保实现“只要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都能实现就业”的承诺。
  要重点开展对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帮扶和援助。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毕业生充分就业。要摸清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底数,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四、大力提高就业信息化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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