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告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企业年检的范围
  凡2010年12月31日前在青岛市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应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按照本通告参加年检。
  二、企业年检申报时间
  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各类企业均应按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企业年检方法
  (一)企业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进行网上申报,企业登记机关对网上申报企业进行网上受理;
  (二)网上已受理企业应按受理要求正式申报年检书式材料,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逾期年检的处罚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企业年检的具体要求请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参阅企业年检须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