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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系统2011年度行政指导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实施即时行政指导和项目行政指导开展工作。即时行政指导,是指工商机关在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内,根据管理需要或为满足行政相对人简单的行政指导需求,通过口头、电话、短信、文书等简便合理的形式当场实施的具体行政指导行为。即时行政指导具有灵活多样、量多面广、简便易行的特点,贯穿于日常业务工作之中,如现场指导办理工商事务、直接解答有关咨询、短信通知年检验照、当场纠正违法苗头等。项目行政指导,是指工商机关在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内,根据某方面工作职能或管辖事务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项目行政指导往往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实施前应当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并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以保证行政指导的正确实施。
  三、适用范围和指导内容
  工商行政指导应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之中,包括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合同监管、食品流通监管、消保维权、公平交易执法办案等。
  (一)登记注册监管类行政指导。包括内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类事务;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股权出资;股权出质;无照经营监管;市场主体违反登记事项的监管等。
  (二)市场监管类行政指导。包括指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指导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车辆市场经营行为、要素市场经营行为、经纪人经营行为等。
  (三)商标监管类行政指导。包括指导行政相对人进行商标注册、实施商标战略、规范使用商标、驰著名商标创建、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出资、建立健全商标制度等。
  (四)广告监管类行政指导。包括指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广告行政许可、依法发布广告、建立健全广告工作制度;对广告经营者进行培训指导,对涉嫌违法的相关媒体实施行政告诫、约谈等。
  (五)合同监管类行政指导。包括指导规范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指导企业利用动产抵押物融资;指导企业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合同格式文书;指导订单农业发展,实施合同帮农;向媒体披露良好企业信息和不良企业信息等。
  (六)食品流通监管类行政指导。包括指导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依法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指导食品经营者推行食品经营索证索票“一票通”模式;依法公布流通领域食品及其他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等。
  (七)消费维权类行政指导。包括指导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指导消费者开展具体维权工作;在调解消费纠纷时对经营者进行指导教育;指导流通领域的经营者加强商品质量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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