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系统2011年度行政指导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所、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根据全市工商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的部署,市局在广泛集中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岛市工商系统2011年度行政指导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青岛市工商系统2011年度行政指导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更新监管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法治工商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和省工商局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要求,特制定2011年度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的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的法定职权,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目标是:在总结2007年以来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对行政指导工作的认识,完善行政指导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基本原则和实施方式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开、灵活的原则,应当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方式相统一,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一要突出强调依法指导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在行政指导工作中,一定要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与管辖范围内依法实施,不得超越职责权限,更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二要突出强调自愿接受的原则。在行政指导过程中,要本着主动为行政相对人服务的愿望,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陈述利害关系,使行政相对人自愿愉快地接受指导,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行政强制等手段。三要正确把握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界限。二者尽管目标一致,但不可相互替代。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不遵守法定的程序、时限、形式等要求;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决不能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指导的适用方式灵活多样,具体包括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各级机关在符合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积极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开展行政指导,或者将多种方式加以组合,针对特定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对象进行综合指导。在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形式上,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但均应当及时记录在案,以备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