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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审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属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为依据,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设计图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审图公司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必须报送市住建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再次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合理优化意见。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图专家提出的合理优化审核意见,送原设计单位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经住建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才能聘请符合条件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书。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书报送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八条 市财政评审中心根据相应的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市场价格调查结果进行评审确定预算控制价后,将评审结果提交市财政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工程预算控制价并出具讨论结果意见书(加盖公章),然后报送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并确定财政投资工程最终预算控制价。
  第十条 委托审图公司、专家咨询、编制预算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所需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资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外),业主属市直部门或单位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估算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先由业主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由市住建委或相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图和编制预算,经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后,提交市财政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和责任。市财政局、住建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在审图、预算编制、评估等环节中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监督其在审图、预算、评估等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发现预算漏项或隐瞒等情况的,由审图、预算的单位负责,并由市住建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整改纠正。违反本程序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问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参照制订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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