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审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贵政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审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三届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审定流程及时限(略)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审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的监督,规范编制工程预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直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估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先由业主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取得施工图后,由住建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图专家审图,审图和编制预算必须以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为依据。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必经重新报批。
第四条 住建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具备相应资质的市内外审图、预算编制、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专家库。审图和编制预算,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和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