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贵港市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贵港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国有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本暂行办法。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四项土地使用条件。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其中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作商业经营使用的地下室不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改变用地使用条件的规划手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改变用地使用条件的相关手续及用地单位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用地改变使用条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