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提高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严格执行地震行政许可制度,确保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制度,切实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县(市、区)发改、住建、工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贵政办〔2008〕131号)的要求,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国家现行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我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我市重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论证和审批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建设工程申请报告时,须查验有无各级地震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项目,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报建建设工程项目时,须查验有无各级地震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要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地震主管部门等单位要通过有效方式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审图、施工各个环节中抗震设防要求得到落实,确保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规范开展设计,确保审图单位严格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规范开展设计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完全落实设计中的抗震设防措施,确保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规范开展监理检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县市区发改、住建、法制、地震部门)
(二)继续实施农村防震保安工程。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结合各县(市、区)的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的扶持政策,结合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移民搬迁工作,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建立示范,积极引导农民建设符合抗震要求的新民居,尽快改变农村民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进一步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立技术服务网络,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建筑工匠培训工作,普及建筑抗震知识;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民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