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育部门。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是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对所有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地毯式”排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完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采取关闭、取消办学资格等措施,以保障安全。
(六)安监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进行动员部署,层层落实任务。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清剿火患”战役方案,建立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以县(市、区)为重点,组织有关部门机关干部以及乡镇、街道人员,专职(志愿)消防队员成立联合检查组,集中开展排查整治。要充分发动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逐村逐户开展自查整改,全面清剿火灾隐患。
(二)实施“网格化”排查,建立健全档案。全市建立三级“网格化”排查整治机制,将县(市、区)设为一级网格责任区,各乡镇(街道)设为二级网格责任区,各村(社区)为三级网格责任区。每个网格都要明确负责督导的领导和检查人员,明确排查任务以及完成时限,确保每条街道、每个社区、每个乡村、每个单位有人管、有人查,杜绝失控漏管。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对每条街道、每个社区、每个乡村、每个单位场所的排查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保证火灾隐患底数清、情况明。各地“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每天要负责收集录入辖区排查整治情况,形成电子档案,以便存档备查。10月25日之前,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具体实施方案及辖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划分情况和网格区域的负责人名单上报市战役指挥部办公室。
(三)强化消防监督执法,严查火灾隐患。各地对排查出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决不姑息迁就。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以及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