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后上报自治区。
(三)加强源头控制,坚决制止新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锁定2009年底长期负债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从紧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防止出现“边化边贷”现象。在2011-2012年化债期内,对没有出台新增贷款有效控制措施及银行贷款本金余额与2009年底相比仍有增长的地区,将减少或停止安排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
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市及县财政在预算中特设偿债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债务, 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还款进度, 将偿债资金直接拨入偿债专户。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五)明确政府投入责任,落实政府补偿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桂财社〔2011〕14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