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
(贵政办〔201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贵港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精神,特制定我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各县(市、区)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两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办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在2年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自治区及市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扣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四)先计划后化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的长期债务清理情况和地方财力情况,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计划,明确化债主体,确定化债目标、化债期限,做好化债预算,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三、债务化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