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汇总和上报人员救治情况,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
5.4民政部门:协助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5.5安监部门:参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6宣传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授权,设立临时新闻中心,由负责处置事故的责任单位派人组成,迅速掌握事故的真实情况,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审核新闻发布通稿,负责新闻发布方案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现场采访的自治区、中央媒体记者。收集、跟踪境内外舆论情况,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通过相关媒体以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7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8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及运输危险化学品或剧毒物品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引起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并实时报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负责调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工作。
5.9质监部门:负责提出槽罐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后调查。
5.10保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并依法督促保险机构支付或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协助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5.11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6 处置工作要求
6.1统一协调指挥。我市处置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指挥工作由现场指挥长统一指挥。对指挥长发出的指令,执行处置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命令,服从调遣,各单位必须按指令出动,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车辆、有关器械、工具。
6.2尽快恢复交通。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时,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现场疏导教育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并责令无关人员迅速离开道路现场,清除各种障碍,尽快恢复道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