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以人为本原则。各单位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物”,切实履行职责,最大程度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给人民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
2.4快速处置原则。各单位要坚持“先重后轻,先急后缓”,最大限度地投入人力物力,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行动和控制事态的发展。
3 组织指挥机构
公安、交通、卫生医疗、安监、民政、宣传、监察、保险等部门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别成立市、县两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同时,根据事故处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维护疏导、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善后工作处理、维护稳定、材料信息综合等事故处置小组,各小组履行各自职责。
4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事故处置小组和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医疗急救、道路运输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4.1领导机构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成员:公安、交通、卫生医疗、安监、宣传、监察、民政、环保、质监、保险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4.2应急领导机构职责
4.2.1负责启动本预案。
4.2.2统一指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4.2.3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4.2.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2.5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请求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2.6研究解决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5 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5.1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传下达,与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统一调动辖区警力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原因调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
5.2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塌方、断桥等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因素,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参与营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