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转让、对外投资、担保等经营活动的,应先提出申请。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下 (含200万元) 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对外投资和抵押担保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经营活动时,应按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程序办理。出租、转让国有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三)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申报本单位国有资产已经出租、出借、转让、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情况,严禁少报漏报,不得无故自行变更或终止经营行为,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应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执行。对原已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批准文件、合同、资产清单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登记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使用
依照有关规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因此,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完税后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国库,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使用时严格按部门支出预算执行。同时,取消对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征收资产占用费的规定。
五、明确职责,落实管理监督责任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及时制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制度。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安全完整。对违反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对外投资、担保和隐瞒、拖欠、截留、挪用、侵占或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