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玉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9〕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转让国有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审批事宜;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对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转让、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国有资产的申报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