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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1)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新开工项目数和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考核。完成年度新开工重点项目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新开工重点项目投资额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新开工重点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每少一个项目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新开工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0.5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2)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竣工重点项目数和续建重点项目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考核。完成年度重点项目竣工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续建重点项目投资额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竣工重点项目数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少1个项目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续建重点项目完成的投资额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0.5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0.5亿元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3)积极争取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

  每有1个项目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并按时开工、完成投资额的,在总分中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每有1个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在总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在上述1、2项的考核中,有一项考核不合格的,降一个等级;二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奖。

  (三)对市发改委的考核。

  按市人民政府与市发改委签订的责任状所确定的目标任务数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终由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对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市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的考核。
  按市人民政府与市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状所确定的目标任务数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终由市项目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对市直重大项目相关服务单位的考核。

  根据市直重大项目相关服务单位对重大项目提供项目的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评审、资金拨付、落地等服务情况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帮助综合协调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由市项目办组织考核小组印发考核表发放到有关企业和项目业主,由企业或项目业主推荐,考核小组综合评定后,再由市项目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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