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1、2、3项的考核中,有一项考核不合格的,降一个奖励等级;有二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奖。
(二)对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考核。
1. 对市直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考核。
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和完成投资额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扣分制。重大项目的新开工数、竣工项目数和完成投资额数的考核指标是根据全市应完成任务数和增速,结合各开发园区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
(1)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新开工项目数和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考核。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投资额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新开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每少一个项目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新开工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额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2)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竣工重大项目数和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考核。完成年度重大项目竣工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续建重大项目投资额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竣工重大项目数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少1个项目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额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亿元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3)积极争取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
每有1个项目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并按时开工、完成投资额的在总分中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每有1个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在总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在上述1、2项的考核中,有一项考核不合格的,降一个等级;二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奖。
2. 对各县(市、区)重点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考核。
对推进入园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和完成投资额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扣分制。入园重点项目的新开工数、竣工项目数和完成投资额数的考核指标,是根据各开发园区应完成任务数,结合各开发园区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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