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数和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考核。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考核数的得15分,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投资额考核数的得15分,两项得分共3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新开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每少一个项目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新开工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量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30分的为合格。
2.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竣工重大项目数和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考核。完成年度重大项目竣工考核数的得15分,完成年度续建重大项目投资额考核数的得15分,两项得分共3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竣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少1个项目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30分的为合格。
3.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和同比增长速度进行考核。
两项考核目标完成的各得20分,两项得分合计40分。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考核,采取月度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其中:月度考评分数占总考评分的40%,年度考评分数占总考评分的60%。
上述考核指标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年度每超1个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月度和年度每低1个亿元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同比增长速度超过考核目标数的,年度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月度和年度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年度得分(包括加分)达到40分的为合格。
4. 积极争取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每有1个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并按时开工、完成投资额的在总分中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年内不能开工的,每有1个项目不能开工的在总分中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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