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范围依法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十二条 邙山陵墓群建设控制地带分为西段、中段、东段和夹河段。
(一) 西段:洛阳市北郊、孟津县境内,北魏陵区。
北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至孟津县城关镇缠阳村至孟津县城关镇水泉村;西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至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杨冢村南;东界孟津县城关镇水泉村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小李村南;南界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杨冢村南至洛阳市邙山镇苗南村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小李村南。
(二) 中段:洛阳市北郊、孟津县境内,东汉陵区。
北界孟津县城关镇水泉村至孟津县白鹤镇牛庄村至孟津县会盟镇李家庄村;西界孟津县城关镇水泉村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小李村南;东界孟津县与偃师市的分界线;南界洛河河道北堤。
(三) 东段:偃师市境内,东汉、曹魏、西晋陵区。
北界孟津县会盟镇李家庄村、小集村至偃师市邙岭乡东蔡庄村至偃师市山化乡游殿村;西界孟津县、偃师市的分界线;东界偃师市山化乡游殿村至偃师市山化乡忠义村;南界洛河河道北堤。
(四) 夹河段:偃师市境内伊洛河交汇处,东汉陪葬墓区。
北界洛河北堤;西界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潘寨村至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焦寨村;东界偃师市首阳山镇古城村至翟镇镇王七村;南界伊河北堤。
建设控制地带依法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 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擅自进行拍摄;
(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修墓、立碑;
(五)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采集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