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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方案(试行)》(修订)的通知(2011)

  二、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广元市户籍公民(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和退休职工)。

  (二)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

  1、子女出生前,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或为事实婚姻。

  2、子女出生时,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

  3、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独生子女父母伤残。

  1、独生子女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1个。

  2、独生子女父母伤残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包括三级)以上。

  (四)本人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有配偶的男性,其配偶年满49周岁以上。

  符合农村奖励扶助对象,男满60周岁、女满58周岁后,退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范围,按程序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三、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独生子女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评议

  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评议,村(居)委会在通过评议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评议意见,连同独生子女证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等证明材料于申请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入户核实,核实通过对象名单返回在村务公开栏和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申请后次年3月1日前上报县区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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