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电监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环境综合整治。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组织对本地涉重金属行业进行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基本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行业综合整治。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组织对本地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影响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酒精、橡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分别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和环境管理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化肥行业综合整治。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组织对本地化肥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化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2月20日前,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2年2月底前,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并印发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分别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2012年4月底前,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