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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十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各地要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制订专项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加强对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严格按照培训标准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培养一大批高素质、职业化的技能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鼓励引导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落实好有关加强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

  (十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五)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妥善解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等问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十七)健全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疏通从业人员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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