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制度标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和企业评级认证工作,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推进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家庭服务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和大型龙头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建立公益性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平台。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统一电话呼叫号码,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供需对接服务。
三、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措施
(六)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本地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投资者申办公司的,首期出资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据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出资期限可延长一年。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
(七)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各类学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八)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算的基础上,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落实3年免征营业税的扶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